安徽省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(简称为:安徽汽摩联,英文名称为:FEDERATION OF AUTOMOBILE & MOTORCYCLE SPORTS OF ANHUI ,缩写为:AAMSF)是由安徽省境内从事汽车、摩托车、UTV、卡丁车(以下简称汽摩)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团结全省汽摩运动从业者和汽摩自驾爱好者、汽摩运动组织及热心支持汽摩运动的机构、社会组织、各界人士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推动和普及汽摩运动,完善安徽省汽摩运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提高汽摩运动管理水平,推动竞技水平的提高,加强与其它省汽摩运动组织的交往,为国民日益增长的汽摩休闲文化需要提供多元化服务,促进我省汽摩运动文化产业和体育旅游产业深度融合,推进安徽省汽摩运动科学化、健康化、专业化管理体系发展。 本会是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理事和团体会员单位、是代表安徽省汽摩项目省级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。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 第三条 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、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机关工委。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(会长)、副主席(副会长)、秘书长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全面负责汽摩运动的管理,协调、组织和指导汽摩项目的业务开展,研究制定汽摩运动的行业标准、发展规划、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; (二)普及汽摩运动,促进群众汽摩运动文化与群众竞技体育协同发展;组织全省汽摩运动爱好者参加汽摩运动,增强体质和提高汽摩运动水平; (三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,负责各类全省性汽摩竞赛,制订竞赛制度、竞赛计划、管理规定和其它赛事相关文件,并组织实施;依据《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发展规划》共同做好全省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的建设管理工作,加强统筹规划和规范引领,完善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信息发布平台和交互平台,引导展览展示平台、资源交易平台建设,推动汽摩运动产业发展; (四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,组织开展全省性汽摩运动竞赛与文化交流,指导会员组织开展区域性汽摩运动文化旅游活动;打造精品自驾运动赛事活动,培育专业化汽车自驾运动俱乐部,打造主题鲜明的汽摩自驾线路IP,助力具有影响力的汽摩自驾运动营地连锁品牌企业发展; (五)参加全国汽摩组织的有关活动,开展国内交往和技术交流,增进与各地区汽摩组织的友谊;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;受中汽联委托,负责在安徽省内赛事的注册和监管; (六)实施车手注册制度;制定车手、教练员、裁判员的各项管理制度; (七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,负责选拔和推荐国家队(集训队)车手、教练员,组织国家队(集训队)的集训工作; (八)逐步建立本会和会员不同层级的培训体系;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;构建汽摩运动运行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; (九)拓宽职业车手发展渠道,支持车手、教练员职业化发展; (十)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汽摩运动理论、科研、车辆技术改装等专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,制定汽摩运动和汽车露营的场地及器材的行业标准,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,促进汽摩运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; (十一)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汽摩赛事、汽摩集结活动以及表演活动;推动群众竞技和专业赛事发展,培育国际性、区域性品牌赛事;积极引进国际精品赛事; (十二)加强对本会及所主办赛事、活动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工作; (十三)重视汽摩运动与汽摩产业的关联度,培育与汽摩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,积极引导汽摩运动、汽车露营场地、装备、用品、服务、会展等领域的发展;规范管理汽摩项目体育经营行为;结合汽摩运动,开展多种经营,为项目发展积累资金,增强自我发展能力; (十四)整合相关资源,积极建立本会个人服务网络平台,为广大车手和爱好者提供各种汽摩运动休闲服务; (十五)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,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; (十六)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、汽摩运动从业人员、汽摩运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; (十七)发展本会会员,指导、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; (十八)加强本会自身组织、文化建设,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,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 (十九)加强行业自律,针对违反本会章程、体育规则、纪律和有关规定,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; (二十)从事法律、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它事项。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三)遵守本会有关规定并履行会员义务; (四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 (五)单位会员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能够承接、承担和完成本会指定的相关工作;经所在市、县级汽摩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审核、推荐,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本会直接审核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单位会员 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 2、经 1名以上会员介绍; 3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 (1)所在市、县级汽摩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推荐函; (2)法人资格证明; (3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 (4)申请单位简介及组织机构框架关系。 4、由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; 5、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 (二)个人会员 1、履行注册手续; 2、提交入会细则中所规定的材料; 3、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; 4、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卡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单位会员 1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2、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3、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4、参加或接受本会委托承办省内汽摩赛事的权利; 5、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; 6、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; 7、退会自由。 (二)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除享有上述单位会员权利中的2、6、7款权利,还享有以下权利: 1、在接受本会技术指导、咨询、培训及其它可提供服务时享有优惠的权利; 2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,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汽摩赛事及活动的权利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; (七)遵守汽摩竞赛规则,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; (八)单位会员作为本会会员期间,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,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:章程/注册信息修改,组织形式变更、主要负责人、联系人变动等信息); (九)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,团结协作,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。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警告; (二)通报批评;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 (四)除名。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,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处分。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/卡。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 (一) 单位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个人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二)单位会员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个人会员被定罪并受到刑事处罚。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 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,每1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。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 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;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二)具有良好品德,热爱汽摩运动; 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或有一定地域代表性; 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五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职; (六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 (一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二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。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 (四)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<